-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

未知
2019-10-07

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文:将启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工作……社保入税真的要来了!

01

社保入税,真的要来了!

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深化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开封市将启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工作。

计划于2023年年中实现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转变为“税务全责征收”

据了解,“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以下简称“统模式”)是一个全新的改革,由开封市五个部门开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

“统模式”具体指社保费征管模式由目前的“核定征收”转变为“自行申报”

原“核定征收”模式下:人社、医保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计划,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对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此项社保费由人社、医保部门进行核定;

改革后的“自行申报”模式下:人社、医保部门不再拟定征收计划,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计算核定用人单位社保费。

按照“统模式”会议精神和要求,(高会评审1年拿证/《评审思维》专著人林老师(微信:gdkj020)服务超1000人拿证)开封市高度重视此项医保费用征收重大改革工作,根据医保“统模式”改革涉及的机关及中心相关业务,明确“统模式”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相关部门沟通探讨“统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梳理开封市医保征收政策,配合税务部门明确职工居民医保参保底数,统一征收口径;逐个梳理解决办理流程出现的实际问题,优化经办流程,做好医保征收机制转换无缝衔接的准备。


解读:
社保入税,简单来说就是社保的征收者,从原先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联合,转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1)表面看是缴费地点的变化,但实际来说,却是收费性质的变化:


税务部门可以透过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强制性征收力度,违规处罚也会得到落实!

而针对此,税局早有“社保征管系统”的“演练”:


图片


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这些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存在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2)另外,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后,也意味税务部门能够同时兼顾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工作,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大幅度提升,企业再想“钻空子”已然要行不通了~

3)倘若更进一步:当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都由税务部门负责后,则意味着社保征收体系将进入“社保税征”模式,彼时将可能收的不再是“费”,而是“税”了……

无论如何,社保入税意味着社保的规范化已是必然趋势。加上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大数据联网之下,监管只会越来越严!


02

即日起,这些行为不要再有了

1)试用期不参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只给管理层缴纳社保

如上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

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

3)调整费用结构,使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如工资8000,拆分成5000+3000,其中3000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而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4)伪造为临时人员工资,逃避缴纳社保

部分企业认为,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

然而事实上,只要临时工被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与正式员工一样,需要申报个税和社保。
5)不签合同不用缴纳社保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6)人事档案未转移到单位,不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7)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等做法!
8)长期按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在社保入税后,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及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税务部门可能要求企业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单位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的,人社部此前曾发文明确:这种行为不合法!


9)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此前不久,上海人社局就曾公开曝光60多家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被公开告示,包括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所在地等信息!


图片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重复参保


比如参保人曾在广东省内两个不同地市参加工作,就有可能在两地都有医保账号、都缴纳过医保;

或者参保人在某市参加了职工医保,同时又参加了居民医保,这同样属于重复参保。

部分参保人重复缴纳社保是为了享受多重待遇,比如社保跟买车、买房等政策挂钩;但其实,重复参保不仅不享受双重待遇,还可能涉嫌骗保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